民事执行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保障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经过大量的摸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还存在监督力量薄弱、监督方式单一、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逐步完善。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监督队伍力量薄弱,精通民事业务的人员短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发生了变化,民事诉讼监督由单一的抗诉监督转变为“多元化”监督、办案任务明显加重,工作体量增幅迅速。但由于长期以来检察业务偏重刑事的特征明显,当前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人才储备明显不足。新任职员额检察官全部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但学习民商法专业和具有民商事办案经验的人员短缺,影响制约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二是受案渠道单一,监督案源数量少。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包括民事执行监督)来源主要有三种,即依职权发现、当事人申请监督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监督的启动程序主要还是依赖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发现。其中,依当事人主动申请监督的方式效果不尽如人意;而依职权启动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相较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执行案件数量而言,占比较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是监督方式单一,约束力不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手段仅限于提出检察建议。没有对法院与检察机关之间如何配合作出指导性规定,对确有渎职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建议更换办案人、发出违法通知”等措施,但效力等级较低,仅仅属于一般性的联合发文,与检察建议在本质上都是“软性监督”,采纳与否均由被监督机关决定,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
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策
一是加强党委领导,增强监督政治效果。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最鲜明的特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加强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见》为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各级政法必须切实扛起法律监督的政治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把《意见》精神融入检察工作的各方面,体现到法律监督的全过程、司法办案的各环节,形成法院自觉接受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民事司法工作的有序发展。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扩大案件来源是基础,确保案件质量是关键。因此,应当建立长效的宣传机制,通过建立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通过对接法院的执行平台,实时动态监督法院执行工作;利用报刊和两微一端平台,打造“指尖上的检察院”,让群众知晓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途径、方式,知晓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职能。在依职权发现这个重要的案件来源方面,检察机关应积极做好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定期开展执行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有的放矢的查阅案卷,并适时回访案件当事人,以便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督促纠正。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所涉及的范围不仅仅包括刑事方面,还包括民事和行政方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转变理念,高度重视民事检察部门的发展,从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救济需求。首先,在人员配置上要保证数量,并且尽量将熟悉或者擅长民事执行业务的人员优先安排到民事部门。其次,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专业素能。积极参加上级院组织的民事检察业务培训,运用自学与重点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学习民诉法内容。再次,通过与法院执行庭开展分析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明确执行监督工作的重点。最后,重视法学专家对疑难问题的理论指导,遇有疑难案件可向法学教授、专家寻求指导,从而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提高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法检沟通联系工作机制。民事执行监督的有效开展以熟悉执行程序及执行措施的适用情形和条件等为前提。积极探索建立检察官到法院学习交流机制,重点选派新进民事部门且未接触过法院执行业务的检察干警到法院执行局学习锻炼,通过参与法院执行工作,了解和把握各种执行程序,熟悉各类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开展执行监督提供专业和实践储备,进一步提升监督能力。同时,通过建立法检联席会议、联合调查和督办工作机制,健全个案沟通制度,进一步加强法检两院的沟通交流,相互配合支持,统一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方式和启动程序等问题的认识,减少分歧和争议,形成共识。
(赵薇薇 李昕,作者单位: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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